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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时报于9月24日(2018年)发表了一篇许通美教授的文章,名为“377A条文:罪恶不同于犯罪”。文章是因最近由印度最高法院裁定废除印度刑事法典377条文而引发了新加坡国人对377A条文的新一轮辩论后撰写的。

持“废除”和“保留”立场的双方都组织了在线请愿,以争取对其立场的支持。除了许教授之外,有好几位著名的公众人物也纷纷加入讨论,并表示支持废除此条文。新加坡基督教全国教会理事会、罗马天主教会大主教和回教当局都发表了反对废除的正式声明。

许教授在他的文章中讨论了一系列广泛的问题。 它们包括了与同性性行为的罪恶与犯罪的概念、性取向的科学证据、法院的角色以及宗教在法律辩论中的地位。

然而,在我看来,许教授的文章中充斥着许多扭曲的泛泛之论和以偏盖全的陈述,这些陈述有可能造成误导。所以, 我希望在这篇简短的文章中讨论其中一些问题。

法律与道德

许教授认为,对于同性恋行为,人们必须区分罪恶与犯罪。 他与前司法部长(Walter Woon)都认为,鸡奸或许被某些宗教视为罪,但却不应被国家视为犯罪行为。

从表面上看,这一论点似乎非常具说服力。 但是,仔细审查的话,这种构建课题的方式可能具有误导性,因为它无法带出道德与法律之间的深刻关系。 虽然道德与法律之间存在着区别,但彼此间也存在着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不应该被如此轻描淡写的带过。

首先必须说的是,一个社会的法律体系是建基于该社会的道德观。 因此,我们可以说没有道德观就没有法律。

这种道德观念部分表达于地方的法律中,对任何社会的福祉都至关重要。 正如Lord Patrick Devlin在其题为“道德与刑法”的文章中所说:“社会意味着一个思想共同体; 如果没有政治,道德和伦理上的共同意念,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存在。”

法律的制定就是因为它们具体表达了一个社会的道德观念,即它对是与非的理解。 这个命题是不言而喻的,并不需要额外的补充和辩护。

让我举一些例子来说明这一点。

杀人被视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因为社会认为执意夺走另一个人的生命是错误的。 同样的,强奸是一种犯罪行为,因为社会认为对妇女或男人的性暴力是一种在道德上应受严厉谴责的可恶罪行。

最近对刑事法典的审查就非常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婚内强奸,保护未成年者免受性侵犯者侵害和弱势群体免遭罪害的新法律规条,正是因为它们维护了我们社会的道德观。

换句话说,它们是为了反映我们社会所应建基的共同道德信念和承担而制定的。Lord Devlin会说这些法律是为了表达“社会的构成道德”。

顺道说一句,在以上所引用的所有例子中,宗教(在这里,基督教)所认为是罪恶的行为,国家也视为应被惩罚的罪行。

因此,关于377A条文,我们必须问的是,新加坡民众在同性性交和生活方式这个问题上的道德立场。

在2014年IPS进行的一项调查中,78.2%的受访者表示反对同性恋生活方式,72.9%反对同性婚姻。 在最近的IPSOS(2018年)有关377A条文调查中,55%的受访者不赞成废除这条法律,只有12%希望将其删除。

李总理在2014年接受BBC的采访中说,377A条文的存在与否是“社会价值观的问题”时,正是表达了这点。 若借用Lord Devlin的说法,这条文在刑法中的存在是对“社会的构成道德”的阐释。

但是,必须强调的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关联的。 这意味着社会价值观纵然能够塑造法律体系,立法者也同样可以对社群的社会习惯施加影响。

这对377A条文来说也是一样。 正如Christopher de Souza在2007年国会辩论中简明扼要地指出:

废除377A条文不会仅仅删除该罪行。其意义更深远的,它会使同性恋生活方式与异性恋生活方式相提并论。因着消极自由的概念,377A条文的删除乃是给予两种生活方式平等感。

换句话说,废除这一立法可能逐渐导致我们社会的“构成道德”发生重大变化(Devlin)。

新加坡基督教全国教会理事会(NCCS)非常了解这一点。 它最近的声明表示其所关注的,是废除377A条文“将鼓吹并导致这种同性恋生活方式的正常化,这将进而带来不良的道德和社会后果。”

罗马天主教会大主教William Goh也理解维持现状的重要性。 在他的牧函中,他写道:

我认为在目前情况下不应废除S377A。 这是因为,接受同性恋行为为一种社会规范,对于我们家庭的稳定,子女的福祉以及对共同利益的风险所带来的可怕后果将是长期性且不可逆转的。

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 它拒绝许教授在他的文章中所提出的简单二分法。

公共法律,私人道德?

在他的文章中,许教授略略提到了美国最高法院在Lawrence v. Texas的标志性的裁决,认为对鸡奸的定罪是违宪的。 他引用法官Anthony Kennedy的话说:“请愿者有权要求他人尊重他们的私生活。 国家不能通过将私人性行定为犯罪来贬低或控制他们的命运。”

我们无需被现代法学中有关法律在公共和私人道德领域的角色的辩论所阻碍。 然而,许教授似乎与Kennedy法官一致建议,成年人的私人性行为应该是不受法律约束的。

即便一般情况是如此,但也有一些明显的例外。成人乱伦就是一个令人信服的例子。 正如新加坡刑事法典376G条文所明确规定的,成年人之间的乱伦性关系,即使是双方同意并且是私下进行的,仍算为一种罪行,并可判处监禁。

2012年,“海峡时报”就报道,有一名24岁的女子就因与父亲发生自愿性行为被判处12个月的缓刑,并被令去看精神科医生。 她的父亲则因乱伦被判处三年徒刑。

这意味着并非成年人之间的每一种私人性活动都超出了法律的管辖范围。 因此,许教授有责任说明为什么他认为法律不该侵犯私人性关系的论点只适用于刑事法典377A条文而非376G条文。

在著名的Hart-Devlin辩论中,Lord Devlin有力地辩称,如果私人行为对社会的道德构成威胁的话,就不能免于公共制裁。 英格兰和美国原先的鸡奸法就是基于这个道理。

科学证据

在他的文章中,许教授声称虽然科学家不知道什么决定了性取向,但他们“倾向于根据生物学理论,接受基因因素”。 他坚持科学家并不将性取向视为一种选择,给予人一种科学界已就此问题达成共识的印象。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这种笼统而绝对的陈述是非常具误导性的。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已进行了大量的科学研究,尝试寻找同性恋的生物学基础。 但是这些研究未能确凿的表明同性恋取向是由基因因素决定的。

事实上,这些研究恰恰指向相反的结论。 例如,最初由John Michael Bailey和Richard Pillard于1991年进行的双胞胎研究,随后被许多其他科学家复制就显示了,生物学并不能决定同性恋倾向。

在《科学人》杂志的一篇文章中,William Byrne得出结论,认为Bailey和Pillard的研究“显然挑战了一个简单的基因假设,并强烈暗示环境对性取向有显着贡献。”

这一结论得到了Peter S. Bearman和Hannah Brückner于2002年以及Niklas Långström在2010年进行的关于双胞胎的广泛研究的支持。

在他们于2016年发表在新亚特兰蒂斯期刊(The New Atlantis)题为“性与性别:生物,心理和社会科学的调查结果”,Lawrence S. Mayer和Paul R. McHugh得出以下的结论:

有关性取向其中一些最普遍的观点,如“天生如此”的假设,根本没有科学根据。 的确,该领域的文献描述了非异性恋者和异性恋者之间一小部分生物学上的差异,但这些差异不足以预测性取向。

Jeffrey Satinover在他的著作《同性恋与真理政治》一书中就写道,“硬科学远无法对同性恋提出完整的解释,更不用说将其简化为基因决定论了。”

即便科学迄今仍未能证明同性恋存在着生物学决定性的因素,同性恋游说者还是不断的使用“科学”来推动他们声称同性恋取向是天生且不可改变的主张。 许教授似乎是不加批判的接受并传递这类的表述。

在他的文章中,许教授还提到了从《心理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DSM)中删除同性恋的课题。

1974年,美国精神医学学会(APA)从DSM(II)中公布的病理性精神病清单中删除了同性恋。 修订后的判决书指出,“……同性恋本身就是性行为的一种形式,就像其他形式的性行为本身并非精神失常一样,因此并不列在失常的术语中。”

然而,这种改变并不是由于同性恋取向的基因或神经学基础有任何新的科学证据的结果。 正如Ronald Bayer在其题为《同性恋和美国精神病学:诊断政治》(1987)一书中清楚地表明,这一修订乃是APA里头的同性恋游说者的政治压力。

Bayer写道:“最终的结果不是基于理性所带出的接近科学真理的结论,而是一种被时代的意识形态所推演的行动。” 因此,Albert Dean Byrd和Stony Olsen能宣称“基于政治原因,疾病的耻辱已经完全消失”。

Charles W. Socarides在其1992年题为“性政治与科学知识”的文章中警告说,APA的决定:

…仍然是一个令人不寒而栗的提醒,告诉我们若不为科学的原则而奋斗,就必将其丢失。这是一种对幻想破灭的警告,除非我们坚持科学性的原则,否则公众、医学界和行为科学将会受制于政治派系的陷阱以及不实之词的传播。

这个一个不广为人知,但需要讲述的故事。

宗教的作用

最后,我们来到许教授关于宗教团体在377A条文辩论中的角色的评论。

“我会恭敬地提醒他们[基督教和回教领袖们],”许教授写道,“新加坡是一个世俗国家。 它不是基督教国家或回教国家。 实施这些宗教的教条并不是国家的事情。” 他继续强调新加坡乃是政教分离,“教会领袖和回教领导人应尊重这种分离”。

许教授的语调是傲慢和大家长式的。 他认为新加坡的宗教领袖们都必须接受他关于宗教与国家之间正确关系的指导。

认为像NCCS这样的宗教团体发表声明,就因为他们希望国家强制执行他们的教条是一种荒谬的看法。 当NCCS就一个问题发表声明时,它并不是试图将其世界观强加于社会,或将新加坡转变为基督教神权国家。 其目的仅仅是帮助其成员教会理解其组织在该特定问题上的立场。

因此,像许教授这样的公众人物将理事会引导基督徒有关社会和道德问题上所发表的言论以如此戏剧化的方式加以政治化是极为无益处的。事实上,来自他的这样一个建议甚至可能会播下怀疑和不信任的种子,可能会损害我们努力实现的社会和谐与凝聚力。

当他在提醒宗教人士新加坡乃是政教分离时,许教授暗示了他们并无权对377A条文作出评论。

但是,1990年的“维持宗教和谐法”所带出的政教分离制度,并不是将宗教完全从公共领域中驱逐出去,也不禁止信仰团体评论一些会影响其成员的道德和社会课题。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NCCS就各种问题发表了一系列声明,包括安乐死,器官交易和同性恋。 理事会之所以发表这些声明,是为了教育和指导基督徒,及谋求共同利益,而不是将其观点强加于他人。

理事会了解新加坡是一个多元宗教的社会,没有一个宗教可以在社会和道德问题上独断独行。 但同样地,也没有个人或少数群体可以向大多数人强加他们对性行的看法。

有关公共道德问题的辩论,如377A条文,宗教的立场尤为重要。正如李总理所说,这与“社会价值观”有关。 只要宗教人士及其社体是我们社会的一部分并致力于后者的蓬勃发展的话,他们就有权提供对这个问题的观点。

在这种对话中排除信仰团体就是否认他们在我们多元宗教社会中的合法地位。 事实上,我们甚至可以这么说,在这种辩论中查封宗教声音是对协商民主精神的侮辱。 它与我们一直在努力建设的包容性社会是背道而驰的。

通过消除宗教的声音而非鼓励更大的包容性来引导公众言说,只会助长一种新的,阴险的不容异己。

值得庆幸的是,新加坡政府并不同意许教授的观点。政府没有排斥宗教团体,而是尽一切努力寻求他们对重要课题的看法和反馈。

例如,在最近刑法典的审查中,内政部和律政部安排了特别会议会见了宗教领袖,以征求他们的意见。 事实上,内政部和律政部长尚穆根甚至分别与不同的宗教团体会面以解释审查的必须并征求他们的意见。

与许教授不同,新加坡政府承认世俗社会不应在公共道德问题上行使霸权。 它认识到,在这些问题上,必须寻求并认真对待宗教团体的观点。 这与多元宗教的新加坡特别相关,因我国有80%以上的人口都信奉宗教信仰。


 

谢正金博士是新加坡三一神学院周福兴基督教教义教授,并“思潮” 基督教公共研究所的神学与研究顾问。

 

 


此文由陈礼裕博士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