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21日
《基督徒应该宽容安乐死吗? 》
在现代世界,死亡已成为一个问题!科学技术的非凡进步不仅使医生能够帮助病人减轻疼痛,而且可以延长他们的生命。
依靠生命维持系统维持数月甚至数年的可能性,导致年迈和非年长的病患者非常焦虑。患者及其家人越来越多参与有关临终的医疗决定。因此,病患者、医生、公众和政策制定者都面对复杂而困难的问题:应否允许绝症患者了结生命?医学界是否应该选择帮助这些患者终结生命?
近年来,安乐死 (euthanasia) 或医生协助自尽(physician-assisted-suicide)的问题重新备受关注和考量。最近特丽·夏沃(Terri Schiavo)的案件及其引发的公众辩论清楚地表明,安乐死的问题可能变得多么模糊。 (关于笔者的评论,请参阅 “被认为无用的生命:特丽·夏沃案”,角声(英文),2005 年 5 月,第 2、8 页)。
但人们对这个问题重燃兴趣也可以归咎于近年来一些欧洲国家将安乐死合法化的事实。例如,2001年4月10日,荷兰政府批准了《根据请求终止生命和协助自杀(审查程序)法》。 2002年5月28日,比利时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法案,并于2002年9月23日生效。
什么是安乐死?基督徒应该包忍这种做法吗?
美国医学会 (AMA) 伦理与司法事务委员会将安乐死定义为:
“……出于怜悯的原因,以相对短速和无痛的方式,使一个患有绝症和受苦的病人死亡的行为。在本报告中,“’安乐死”’一词是指为减轻患者无法忍受和无法治愈的痛苦而对患者使用致命药物的行为。”
基督教信仰不容忍安乐死,因为人类的生命是上帝的礼物,具有内在和特殊的价值。基督教信仰拒绝安乐死也是建立在十诫中的第六诫:“不可杀人”的基础之上(出 20:13)。
根据基督教信仰,每个人都是按照上帝的形象和样式创造的(创1:27),并被赋予特殊的使命。因此,每个人在救赎世界中都扮演着独特的角色。这种强调人的独特性,使得巴特等一些 20 世纪的神学家认为,每个人的尊严与其独特性是密切相关的。
上帝赋予每个人在此时此地以这种方式扮演着独特的角色。尽管这个角色可能并不光鲜亮丽,但这仍然是很特有——这是历史上任何人也无法扮演的。
此外,基督教信仰将生命视为上帝的“礼物”或“借来的”。这意味着个体不仅是主人,而且是受益者。更准确地说,个体首先是受益者,然后才是主人。这意味着个人的生命不由他或她所支配,但他或她必须谨慎善待;这善待必须意味着不应采取任何行动来伤害或破坏它。这些见解影响并塑造了基督教关于生命的神圣或生命尊重的观念,以及相应地严格禁止伤害和摧毁人类生命的观念。
安乐死的支持者提出了两个论点,说明为什么在他们看来这种做法在道德上并非不可接受。第一个诉诸自主和自决原则:要求安乐死的人正在行使其自决权。这种基本的“死亡权”论点以种种形式出现在支持安乐死的文献中。
这一论点的问题在于,假若“死亡权”如此重要,为什么只将其限制于身患绝症的人呢?为什么不让那些身体健康但觉得自己不值得活下去的人对自己实施安乐死呢?
第二个论点——一些基督徒可能更同情这个论点——就是安乐死提供了富有同情心、让受苦者得以解脱的出路。这就是为什么它有时被称为 “Mercy Killing” (安乐死)──直译为“仁慈杀戮” [1]。对此,我们认为,尽管苦难应该受到抵制,因为它不是上帝明确的旨意,但人类没有权利通过夺取生命来减轻苦难。医学伦理的核心原则是“最大限度地提供护理”,而不是“最大限度地减少痛苦”。如果是后者,那么消灭受苦者确实是理所当然的。但医生的天职是“永远护理,绝不杀人”。
这种智慧珍藏在希波克拉底誓言(Hippocratic Oath)当中,深深植根于西方医学的传统里,并且应该成为有关终结生命的决策的道德指南。因此,世界卫生组织《安乐死宣言》(马德里,1987 年)指出,“安乐死,或应患者本人或其亲属的要求,蓄意结束患者生命的行为,是不道德的”。
同样道理,教宗约翰保罗二世发布的通谕《生命的福音》(Evangelium vitae )谴责安乐死,因为它“严重违反了上帝的法律,因为这是对人类的蓄意杀戮,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 。
[1]译者按:将 euthanasia 译为 “安乐死”也有缓解痛苦之意。
原文:Should Christians Condone Euthanasia?, Dr Roland Chia, Ethos Institute More Articles, 2015年1月29日 (English)
翻译:陈紫君
审阅:陈礼裕博士